二、子女
子女根枝一世傳,喜神看與殺相連。
原注:大率依官看子。如喜神即是官星,其子賢俊,喜神與官星不相妒亦好,否則無子,或不肖,或不肖,或有剋。然看官星,又要活法,如官輕須要功災民;殺重身輕,只要印比;無官星,只論財;若官星阻滯,要和扶沖發;官星洩氣太重,須合助遙會;若殺得身輕而無制者,多女。
任氏曰:以官為子之說,細究之,終有犯上之嫌。夫官者,管也。朝廷設官,官治萬民,則不敢妄為,循守規矩。家庭必酋長為管,出入動作。皆遵祖父訓是也。不服官俯之治者,則為逆子;夫命者理也,豈可以民為子而犯上乎?莫非論命竟可地君無父乎?諺云,“父在子得自專”,若以官為子,父反以子管治,顯見父不得自專矣,故谷以剋父剋母為是,有是理乎?今更定以食傷為子女。書云,“食神有壽妻多子,時逢七煞本無兒”,“食神有制定多兒”,此兩說,可謂確據矣。然此亦死法,倘局中無食傷無官殺者,又作何論?故命理不可執一,總要變通為是,先將食傷認定,然後再看日主之衰旺,四柱之喜忌則用之。故“喜神看與殺相連”者,乃通變之至論也。如日主旺,無印綬,有食傷,子必多,;日主旺,印綬得,食傷輕,子必少;日主旺,印綬重,食傷輕,有財星,預防多而賢;日主旺,印必無;日主弱,食傷重,印綬地,亦無子;日主弱,食傷輕,無比劫,愛星,子必無;日主弱,斷殺重,印綬輕,微伏財,必多女,日主弱,七殺重,食傷輕,有比劫,女多子少;日主弱,官殺重,無印比,子必無;日主旺,食傷輕,逢印綬,遇財星,子少孫多;日主旺,印綬重,官殺輕,有印綬 ,遇財星,有子必逆。又有日主旺,無印綬,食傷伏,有官殺,子必多者,又有日主旺,比劫我,無印綬,食傷伏,子必多者,蓋母多惡意子之意也。故木多火熄,金剋木則生火;火多土焦,水剋火則生土;土重金埋,木剋土則生金;金多水滲,火剋金剛水剋火則生水;水多木浮,土剋水則生木。以官殺為子也,此這謂也。明雖以官殺為子也。大率身旺財為子,身衰印作兒,此皆餘之試驗者,故敢更定,仔細推之,無不應也。
辛丑 辛丑 戊戌 癸丑 |
庚子 己亥 戊戌 丁酉 丙申 乙未 |
此造日主旺,比劫多,年月傷官並透通根,丑為濕土,能生金蓄水,戌為火庫,日主臨之,不致寒凍也,是以農業富厚,更喜運走西方不悖,餘雖斷其多子,實不敢定其數目,詢之云,自十六歲生子,每所得一子,連生十六子,並無損傷。此因命之美,印星不現,辛金明潤不雜木火之妙也。
癸亥 甲子 丁酉 癸卯 |
癸亥 壬戌 辛酉 庚申 己未 戊午 |
此造殺官當令,嫌其甲木透干,不能棄命從殺,只得殺重用印,則忌卯酉逢沖,去甲木之旺地。所生妻生八女,妾生入女,竟兒子。所謂身衰印作和,此財星壞印之故也,。
乙未 辛巳 戊戌 丁巳 |
庚辰 己卯 戊寅 丁丑 丙子 乙亥 |
戊土生於巳月,柱中火土本旺,辛金露而無根;兼之己時,丁火獨透剋辛,局中全無濕氣;更嫌年干乙木,助火之烈,所以剋兩妻,生十二子,刑逝十子。現存二子。
戊子 癸亥 壬戌 甲辰 |
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戊辰 己巳 |
壬水生於孟冬,喜其無金,食神獨透,所以書香小就,甲寅入泮,有十子皆育。其不妻者,無財之妙也;秋闈不利者,無地寅卯也。此造如戌土換之以木,青云得路矣。
庚寅 丙戌 辛亥 辛卯 |
丁亥 戊子 己丑 庚寅 辛卯 壬辰 |
辛金生於戌月,印星當令;又寅 拱丙生天干,比劫不能下生亥水;又亥卯拱木,四柱皆成財官,二妻四妾生三子皆剋,生十二女又剋其九。還喜秋金有氣,家業豐隆。
丁酉 丁未 戊戌 丁巳 |
丙午 乙巳 甲辰 癸卯 壬寅 辛丑 |
土生夏令,重疊印綬 ,四柱全無水氣,燥土不洩火生金,剋三妻五子。至丑運濕土晦火生金,又會金局,得一子方育。
由此數造觀之,食神傷官為子也明矣。凡子息之有無,命中有一定之理,命中子只有五數,水一火二木三金四土五也。當令者倍之,休囚者減半,除加減之外而多者,此秉賦之故也。
辛卯 辛卯 甲辰 丁卯 |
庚寅 己丑 戊子 丁亥 丙戌 乙酉 |
此造春木雄壯,金透無根,喜其丁火透露,傷其辛金,所以已丑戊子運中,不但得子不育,而且財多破耗,丁亥支拱木而干透火,丁財並益,丙戌俞美,生五子,家業增新,由此觀之,凡八字之用神即是子星,如用神是火,其子必在木火運星,或木火流年得;如不是木火運年得,必子息翕中多木火,或木火日主,否則難抬,或不肖,試之屢驗,然命內用神,不物妻財子祿,而窮通壽夭,皆在用神一字定之,其可忽諸?